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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特大地下钱庄案开审 38人非法经营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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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9: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0多名辩护律师一个挨一个地坐在辩护席上。昨日,北京市首起特大地下钱庄案在西城法院开庭,38名被告被控非法经营5亿元。本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新京报讯 4名邮币卡商户和34名中间人,隐匿于马甸邮币卡市场,表面上经营电话卡批发和零售业务,而实际上替70余家单位非法套现达5亿元(本报7月10日报道)。
  昨日上午,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检方称为北京市首起特大地下钱庄案,38名被告人被控犯有非法经营罪,其中5人为银行职员。预计此案将开庭审理三天。
  涉案人多
  动用30余法警
  昨日上午,24名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由5辆警车拉到法院。据该案法官介绍,西城法院共有70余法警,为了此次庭审,近半数法警从早上5时30分就开始忙活。
  上午8时30分,辩护人陆续走进法庭。记者注意到辩护人席有5排座位,30名辩护人坐在一起,显得拥挤;公诉人身后有一辆小推车,里面装满了案卷材料。
  上午9时40分许,以张绍春为首的24名在押被告人和14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法警带进法庭。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家属,纷纷向被告人打招呼。
  随后,被告人被安排站成两排,身后还站有近40名法警。其中一名被告人穿着医院的病号服,坐在一把椅子上。
  据了解,该名被告人是刘某,65岁,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指控套取现金200余万元。
  7月29日,刘某因突发心脑血管病住进了医院。昨天开庭前,法警将病情有所好转的刘某提押到法院,导致庭审延误了一些时间才开始。
  38人受审
  起诉书宣读20分钟
  开庭后,公诉人只依次宣读起诉书上的被告人信息和指控事实,就用了近20分钟。起诉内容有12页之多。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张绍春、黄凯、陈建春等38人相互勾结,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实现北京儒意欣欣广告有限公司等70余家单位,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现金的目的,非法收受上述单位通过转账支票、电汇和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后予以套现,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涉案犯罪事实共计72起。
  38名被告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营额为人民币5亿余元。
  检方认为,38名被告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肖某、罗某、韩某某、于某某、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宣读起诉书时,一名被告人举手示意法官,说:“站久了,我的腿受不了,能让我坐下吗?”法官示意法警为其搬了一把椅子。
  据了解,由于涉案人数、事实众多,此案计划连审三天,为了确保此案顺利审理,法院这周未安排其他刑事案件开庭。
  ■ 讲述
  串百万支票可得700元手续费
  昨日受审的38人中有4人都是邮币卡商户。他们每天成百上千万的现金成了地下钱庄的资本。
  “指控事实我承认。”第一被告人张绍春说,1997年他开始在邮币卡市场上做生意,2009年开始串现金。
  张绍春说,他们这个行业很特殊,每天都能有几百万、几千万的现金在手里。“我们从移动、联通进货,他们不收现金,而是用支票入账。”
  “以前银行也挺讨厌我们的,每次去办理业务,都要给我们单独找一个窗口、排很长的队。”张绍春说,后来偶然有个机会,有人用支票跟他私下换了现金,并给了好处费,张绍春便觉得这是一条赚钱的门道。
  “100万元支票大概能拿700元手续费,但这个数额是不固定的。”张绍春说,他卖一张电话卡只能挣几分钱到一两毛钱,而套现既方便自己做生意,又能得到好处,串支票的单位也乐意,这样就形成了地下钱庄的利益链条。
  而对于自己究竟赚了多少钱,张绍春称,实在是想不起来了。
  黄凯也是一个邮币卡商户,庭审中他称,2004年因带着现金去银行,他被人抢劫,砍成重伤,之后便开始用支票做生意。
  “因为正常的邮币卡生意不好做,不挣钱,我就利用对公账户和大笔流动现金的便利,开始串现。”黄凯说。
  ■ 追访
  5银行职员充当掮客
  起诉书显示,38名被告人中,有5人是银行职员,分别来自华夏银行(8.80,-0.21,-2.33%)中轴路支行、交通银行(4.42,-0.06,-1.34%)亚运村支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5.95,-0.12,-1.98%)现代一中心,还有广发银行(微博)广渠门支行行长。
  据检察官介绍,5名银行职员充当了掮客的角色。
  “和其他中间人不同,这5人不是为了收取好处费、手续费。”检察官说,他们之中有的是银行客户经理,像张绍春、黄凯这样的邮币卡商都是大客户。因为银行有揽储的任务,但对公账户上的钱不计入任务量,只有私人账户的钱才算,所以大客户套现并存入私人账户时,双方就有了共同的利益追求。于是,这些银行职员明知违反相关规定,可为了“任务”还是帮忙牵线搭桥。
  套现单位将被追责
  据起诉书记录,用支票套现的公司多达70余家,包括广告公司、文化公司、建筑企业、商贸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拍卖公司、旅行社、火锅店等等。
  这些公司的串现金额从万元至上亿元不等,检察官说,他们取现的目的是不合规的。比如,有一家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为避税,将工人工资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包工头,其中一名包工头通过垃圾短信方式联系到中间人,从张绍春、黄凯处串现1.1亿余元。另外还有一家公司提现目的是过年时送礼用款。
  检察官称,下一步将考虑追究这些套现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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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08: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从刑法上看,该指控似乎有问题,既然都是个人犯罪,何来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果是结算业务,应该是商业主体所谓,是单位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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