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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投资网论坛规则修订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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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4 17: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维护论坛的公共秩序,为每一位来到这里的网友提供一个清新健康的交流环境 ,大中华投资网对原来的论坛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如下论坛规则。本规则为试行版,欢迎各位网友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第一条、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注册本论坛的用户即意味着同意遵守本规则中的所有条款。
2)、 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论坛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一切可能因论坛活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3)、 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管理员。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大中华投资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论坛用户认为自己在论坛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根据论坛相关规定在论坛公告与事务区进行投诉申诉。论坛用户有权对论坛管理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有权对管理人员进行投诉。
5)、隐私保护。大中华投资网论坛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6)、版权申明。
  1)、论坛所有注册用户观点均不代表大中华投资网论坛以及大中华投资网的立场,发帖者文责自负。用户转贴应注明原始出处和时间,并负担 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2)、论坛一切帖子版权属于原作者。一些大中华投资网研发的技术性指数图表的版权属于开发者和大中华投资网共同所有。大中华投资网有权使用本论坛的文章和图片等用于本网站建设。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图片及其它作品须符合以下规范:
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出处为“大中华投资网论坛”;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图片以及其它作品的原作者的同意,不得未经作者同意而剽窃、引用本论坛的任何版权作品;
3、任何文章、图片以及其它作品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二条、用户注册ID及签名档管理

凡用户ID或签名档中出现如下信息者,论坛有权予以收回或注销:

1)、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头衔注册;
2)、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
3)、恶意注册与其它网友网名相近、易造成误解的;
4)、不文明、不健康信息;
5)、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信息;
6)、其它法律法规以及论坛规定的禁止规则中包含的信息。
7)、论坛注册之日起两年未登录ID,论坛有权收回。
8)、在签名挡中禁止出现有碍社会道德、违法的语言、图片或广告信息。如有发现,论坛将提出警告,扣除10个金币,并删除该签名档。如有不听劝告者,论坛将对其采取禁言,封IP,甚至注销ID的措施。

第三条、论坛帖子管理规则

#1、严禁帖。
用户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侵犯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9)、病毒代码及其它攻击性程序代码;
10)、非经论坛批准授权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文字、图片或链接等。同时,请勿在文章中加入广告类型网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QQ号码等内容,一经发现,斑竹有权删除并给出警告。屡教不改者,将采取禁言或封IP措施。


以上1~9条情况一旦出现,论坛版主有权在不做解释的情况下,做好截图或帖子备份留作备案后,直接删帖并对发帖者作禁言处理。严重者可报管理员封掉IP或注销ID。

11)、大中华投资网严格禁止一切形式的抄袭帖子。抄袭行为,指不属于本人原创却不注明“转载”字样。一旦抄袭查实之后,将对发帖人采取警告,扣除10个金币的措施。

12)、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3)、辱骂、人身攻击、地域攻击的;

严禁一切脏话及人身攻击或地域攻击。论坛欢迎不同的声音和意见,但应该以理服人,使用文明语言,反对无理由的谩骂攻击行为。凡是对他人进行辱骂 、诽谤,人身攻击或地域攻击者,即符合上述条款中12~13条所描述之行为者,版主或其他管理人员将对其帖子提出警告并进行屏蔽。被警告3次者,系统将自动将其禁言7天。屡教不改者,论坛将对其采取永久禁言或封IP,注销ID措施。被屏蔽的帖子自屏蔽之日起7天内无人提出申诉者,版主有权删除而无需通知发帖者。

14)、其它扰乱论坛言论秩序的内容,包括恶意灌水和刷屏。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版主有权对发帖者即时禁言。根据情节的严重性,禁言时间从1周到永久。

#2、非主题帖
(1)与版面主题明显不符的文章;
(2)与版面主题相近,但发在其他相关版面更为确切的文章;
对以上非主题贴,所在版块的版主应当及时转移至相关版面,无相关版面的转移至灌水版,或予以删除。

#3、灌水贴
(1)发在各版面每天超过十篇的无任何价值或深度的文章;
(2)发在二个(含)以上版面或同一版面的重复文章;
(3)他人已发过的重复文章(先发者为正);
(4)空洞、无实际意义、质量极其低下的,纯粹为了刷金币而发的所谓文章或回帖;
对以上灌水贴,版主有权予以删除。

#4、垃圾贴
(1)标题或内容含有大量刺目符号或不文明词语的文章;
(2)排版混乱、严重影响版面美观的文章,题目或错别字太多的,词不达意的文章;
(3)图片不能显示或显示过慢的文章;
(4)只显示网址但无说明的文章;
(5)试发贴;
(6)任何内容空白或内容仅是表情符号;
对于符合垃圾帖定义的帖子,版主有权直接删除,无须截图或保存备案。

①移贴要求:凡发现与本版内容不符,且适合放在其它版块的贴子,版主要及时转移贴子,转移时版主要简要说明理由,通过选择短信息通知用户。

②删帖要求:凡发现灌水帖、垃圾帖或其它与论坛要求相悖的贴子,版主要及时删除,按扣分标准适当扣分,不用通知用户。对于用户所发的严禁帖,版主需进行截图或保存帖子以作取证,然后再进行删帖或发出警告。情节恶劣且屡教不改者,直接禁言。

③扣分标准:一般违规贴子被删除时会被系统按照默认发帖得分值扣分;特别严重的违规贴子,版主可以适当提高扣分分值,但最高不宜超过10个金币。对情节严重的用户,版主可向管理员报告进行处理。

第四条、用户投诉处理

#1 投诉流程

1)、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矛盾”的原则,凡在论坛交流过程中,与被投诉人产生纠纷时,应先以论坛短消息的形式与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调不一致的情况下,方到论坛的“论坛公告与事务区”进行投诉。
2)、对版主在版务处理中的回复有疑问的,应以论坛短消息的方式与当事版主联系,或在论坛的“论坛公告与事务区”发帖咨询。在咨询未果或与相关斑竹短消息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方可到“论坛公告与事务区”进行投诉。
3)、所有的投诉类帖子都必须发到“论坛公告与事务区”,否则版主有权删除。
4)、投诉时效为一个星期。投诉须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星期之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被屏蔽的严禁帖如果一周内没有提出申诉,逾期将被删除。

#2 投诉的受理

1.在投诉时,请按照如下的投诉格式填写投诉内容,未按照格式完整填写投诉内容的帖子视为无效投诉。
 
  被投诉人:
  投诉事由:
  投诉依据:(须注明被投诉人所违反论坛规则之具体条款)
  事件描述:
  沟通情况:
  相关链接和证据:

2.投诉遵循当事人原则,若非投诉事件中的当事人递交的投诉不予受理,敏感言论及其他突发性恶性事件的投诉不受此原则限制。

3.对于同一个ID或不同ID对同一事件的不同投诉,论坛根据发帖时间和相关回复情况,只接受第一个或更有代表性的投诉。

4.针对斑竹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投诉,应列举当事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所对应的行为和言论,否则不予受理。

5.网友投诉举报某特定版面的违规行为,须在投诉事件发生七天内短消息告知该版版主或者提交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3、投诉的处理和执行

1.凡处理完结后的有效投诉,在标题上加注[已处理]标签,帖子封存处理。正在处理中的投诉,受理后加注“[处理中]”标签,论坛有权对处理过程中的投诉帖进行暂时封帖处理。

2.普通会员间的投诉原则上三日内处理完结。

3.凡在论坛公告与事务区发表的有效投诉,需要版主配合处理的,版主须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或意见,此类投诉原则上一周内处理完结。

4.凡在论坛公告与事务区发表的有效投诉,论坛的管理委员会将在规定时间内妥善解决,并将裁决结果发布在论坛公告与事务区。

5.裁决结果涉及封ID、解封ID、封帖、删帖、解封帖的,相关版主或管理员须在裁决结果公布后三日内按裁决结果进行操作。

6.裁决结果涉及到斑竹职务变动者,论坛需由至少三个版块、6人以上版主参与会议,组成裁决委员会,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投诉、证据、涉嫌违反社区规则的条文和处理建议,投票裁决,并将结果公布在论坛公告与事务区。

7.对裁决结果有异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在收到裁决结果后一周内提出上诉。超出时限者,不予受理。

大中华投资网论坛有权根据论坛发展需要可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大中华投资网论坛管理团队享有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1-7-6
 楼主| 发表于 2011-7-6 09: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禁止跟帖,如果大家对本规则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者,可以在本版块的http://www.china-midas.cn/bbs/viewthread.php?tid=19695&extra=page%3D1 主题帖后面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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