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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征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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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22: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1月16日 17:01 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股息红利税差别征收持股超1年税负5%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网站)

  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随持股时间长短有所不同,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换言之,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监管部门人员阐释,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中国网)

  证监会等就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3: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4: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4、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

  答: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5、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差异化红利税是救市利器?

  背景新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称,有关部门已原则同意近期实施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且相关技术工作正积极推进,条件具备后将很快公布实施。

  发言人说,这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持股期限长短,实行不同幅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越长,减计应纳所得税额越多,税负越低。

  基础性制度建设利在长远

  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即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的长短按不同税率征缴,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说白了,就是鼓励人们长期持股做“股东”,而不是今天买明天卖的短炒“股民”。长期持股,可获得更为优厚的分红收益。

  这项政策的意义还在于:一是增添了绩优蓝筹股的“含金量”。上市公司的分红多寡取决于业绩,但在一个主要靠短线炒作获利的市场,许多绩优蓝筹股因盘子太大而受冷遇。这既助长了投机风气,也增加了市场风险。而差别化征收红利税后,价格低分红多的绩优蓝筹股无疑将更受青睐;二是有利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机构不像散户,船大调头不易,所以往往持股时间较长,差别化征收红利显然有利机构投资者提高收益,吸引更多长线机构投资者入市,这将优化市场的投资结构,利于市场的稳定。

  实行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对股市而言是一项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它所释放出的价值导向和积极意义无疑值得肯定。尤其是在市场长期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推出这一措施,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的呵护之意。

  收益对整个市场微不足道

  这个消息对于正处低迷中的A股市场利好的作用十分有限,它根本无助于改变目前A股市场的基本面貌。

  由于A股市场长期低迷,如今实行差别化征收,对于那些长期投资者来说,他们确实可以因此而得到一些实惠,但这部分收益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这样一个“特小”利好,对于市场行情的刺激作用,充其量只能是昙花一现。

  为了拯救股市行情,有关部门不断推出减低红利税、减低手续费之类的动作,期望以此来激发市场人气,但事实证明,这些动作的实际用处较小。其实,股市交易作为一种商业活动,股息红利作为一种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法律缴纳税收是应该的,在其他商业活动正常缴税的背景下,股市没有特殊的理由豁免这一法律义务。更重要的是,应该致力于改革已经充分暴露出问题的股市制度,改变目前市场所存在的对融资过于偏重而无视投资者收益的格局。

  对投资行为形成良性影响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红利税是世界股市通用税种,“一刀切”式的降低或完全废除均不可取。“但我们可以对现行红利税加以改造,通过设置差别化红利税优惠政策,直接激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这有利于中国股市"慢牛"运行格局的形成。”董登新说。

  多名业界专家也表示,作为监管部门为投资者减负的又一举措,差别化的红利税征收有望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高水平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股票,从而对其投资行为形成良性影响。

  投资者难从中获利

  独立财经撰稿人皮海洲认为,用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来代替红利税减免,这意味着广大投资者几乎不可能从红利税的差异化征收中得到利益。

  皮海洲说,所谓差异化征收红利税,就是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的长短来确实红利税的征收税率。持股时间短的投资者,红利税征收税率就高;持股时间长的,红利税征收税率就低。尽管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的投资者,其股票分红可以享受红利税减半征收的待遇,但这个待遇是最大多数投资者所享受不到的。而且鉴于中国股市的波动性,投资者长线持股不动很容易遭遇过山车的困境,面临得不偿失的尴尬。(经济导报)

  向威达:股息红利税差额征收并非利好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是称,此项政策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长城证券研究所总监向威达表示,此项政策出台对股市而言并非利好,并没有从实际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也不能对股市的方向有明显改变。

  向威达分析称,虽然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税进行了差异化的征收,但实质上,这笔税负上市公司已缴纳,再向投资者征收已经是重复征税。

  向威达指出,从本质上而言,鼓励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并不能真正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一方面,不论上市公司是否采取现金分红,以及分红的形式究竟如何,这是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同时,对于不同的上市公司不同阶段的需求不同,统一采取现金分红,并不能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向威达进一步指出,如果采取现金分红,即使是实行差异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对于股民的股东权益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是减少的。

  此外,向威达认为,虽然采取差异化征收,但对于中国股市的投资者而言,更多是通过股价的波动中获取投资收益,而非单纯依靠现金分红来获取收益,为此,“对投资者而言,获取投资收益的影响并不大”,向威达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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