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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 保险机构可运用占总资产15%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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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08: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

2007年07月26日06:31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张春健
发表评论(0)支持(1)反对(0)  本报讯 昨天,中国保险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施行,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国外(包括港澳)股票。

  《办法》指出,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保险机构可以运用自有外汇资金和通过购汇取得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要求慎用衍生产品。《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可运用占总资产15%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境外。根据保监会最新公布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2.53万亿元。以15%计算,这意味着国内保险资金将最高有3795亿元出境投资。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制度处处长曹德云表示,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股票,是指保险资金投资一些成熟股票交易市场的股票,如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制度处另一负责人透露,因为《办法》允许大量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而国内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少数拥有QDII(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下一步,保监会将考虑批准一些具有连年盈利等条件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获得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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